尊敬的投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投資者應為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產品法律文件,了解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產品是否與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本網站所載的各種信息和數據等是我們認為合法或已公開的信息,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投資建議。私募基金投資有風險,產品過往的產品業績數據并不預示其未來的表現,投資者不應依賴本網站所提供的數據做出投資決策,否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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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根據我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計劃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三、根據我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2、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并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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