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八章?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七十八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基金可以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并。
第七十九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ㄒ唬┗疬\營業績良好;
?。ǘ┗鸸芾砣俗罱陜葲]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ㄈ┗鸱蓊~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ㄋ模┍痉ㄒ幎ǖ钠渌麠l件。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ㄒ唬┗鸷贤谙迣脻M而未延期;
?。ǘ┗鸱蓊~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ㄈ┗鸸芾砣?、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ㄋ模┗鸷贤s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
第八十二條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