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百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杂匈Y金不少于人民幣二億元;
?。ǘ┚哂凶C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ㄈ﹪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第一百四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ㄒ唬┳C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ǘ┳C券的存管和過戶;
?。ㄈ┳C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ㄋ模┳C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ㄎ澹┦馨l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k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服務;
?。ㄆ撸﹪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證券的登記結算,應當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前款規定以外的證券,其登記、結算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其他依法從事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和業務規則,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參與人應當遵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的業務規則。
第一百五十條 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證券,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第一百五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百五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ㄒ唬┚哂斜貍涞姆赵O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ǘ┙⑼晟频臉I務、財務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ㄈ┙⑼晟频娘L險管理系統。
第一百五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后,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五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五十七條 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通過證券公司申請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應當持有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合伙企業身份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提供證券結算服務的,是結算參與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對手,進行凈額結算,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并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于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第一百五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于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于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