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ㄒ唬┕ど痰怯浐蜖I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ǘ┕菊鲁袒蛘吆匣飬f議;
?。ㄈ┲饕蓶|或者合伙人名單;
?。ㄋ模└呒壒芾砣藛T的基本信息;
?。ㄎ澹┗饦I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后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ㄒ唬┲饕顿Y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ǘ┗鸷贤?、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ㄈ┎扇∥泄芾矸绞降?,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ㄋ模┗饦I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 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并通過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