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2015〕21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委):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預算管理等工作,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五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可通過轉移支付支持下級政府設立投資基金,也可與下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
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