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托開始成為保險公司服務高凈值人群的新方式。據證券時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信誠人壽、平安人壽、友邦中國、中德安聯、中意人壽、交銀康聯等多家公司已涉足這一領域。目前,我國市場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對接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產品。
保險金信托興起
張女士(化名)在信托合同中約定兒子為受益人,同時投保保險公司年金保險,張女士的兒子作為被保險人,信托公司為受益人,投保后不斷有年金資金進入信托。這種融合“保險+信托”兩大產品特點的“保險金信托”正逐漸盛行。
2014年信誠人壽聯合中信信托推出了中國首款保險金信托;今年2月份,中德安聯與宜信博誠和長安信托攜手合作,在經代渠道推出“保險金信托”服務;8月份,友邦中國在保險金信托1.0模式基礎上推出保險金信托2.0模式,信托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托為被保險人投保并支付保險費和管理分配保險金;9月份,中意人壽宣布與昆侖信托聯合推出“臻傳—保險金信托計劃”;10月份,交銀康聯人壽與交銀國際信托聯合推出了針對高凈值人群的“保險金信托”服務。
保險金信托是以保險金或保單受益權作為信托財產,由委托人和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當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條件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并于信托期間終止時將信托資產及運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對于投保人而言,人壽保險在保險金分配上不太靈活,保險金信托彌補了這一難題。從保險機構看,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有利于延伸保險服務鏈條,拓展保險產品功能。
據統計,我國已有1000多位保險客戶建立了保險金信托計劃,涉及信托資產超過50億元,約占家族信托資產規模的10%。有業內人士預估,隨著財富管理需求上升,明年或有更多保險公司進入這一市場。
多種模式“探路”
根據相關研究,保險金信托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簽訂合同,信托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托為被保險人投保并支付保險費和管理分配保險金;第二種模式是先訂立保險合同,再由保單受益人作為委托人、以保險金為信托財產訂立信托合同;第三種模式也是先訂立保險合同,再以保險金為信托財產訂立信托合同,并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在身故保險金理賠后,受托負責保險金后續管理和分配。
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馮加慶律師認為,第一種模式主要是運用保險金的杠桿功能,實現資金放量,第二種模式和第三種模式本質差別不大,信托主要作為保險補充,根據投保人意愿管理保險金使用。
目前我國市場以第二種和第三種模式為主,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對接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產品。例如,中德安聯模式即是由客戶購買安聯終身壽險產品,與此同時,客戶和長安信托簽訂人壽保險信托合同,依據保險金信托合同將長安信托指定為保單受益人。中德安聯在滿足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時將理賠金交付于長安信托,由長安信托依照信托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并根據信托規劃約定,將信托財產按時間、按條件逐步交付信托受益人。
馮加慶認為,家族信托和保險都是開展家族財富管理非常重要的方式,保險金信托較家族信托的核心差異主要有兩點,一是門檻大幅降低,單一家族信托資金門檻較高,而保險是射幸合同,保險金信托可曲線降低信托門檻;二是各國開展家族信托的模式和監管規定不太相同,而對于保險金的法律監管則比較趨同,保險金信托能夠縮小法規不一致問題。在他看來,保險和信托兩者結合有助于形成合力,共同做大財富管理市場。
他認為,隨著社會財富積累速度加快,高凈值人群總量和大額財富管理的市場需求快速增加,保險和信托需要互相合作、各自發揮功能作用,共同推動保險金信托良性發展。
另一方面,也有監管人士撰文認為,我國家族信托業務人才儲備和業務模式尚不成熟,存在行業風險跨界傳導隱患,需要進一完善監管、建立行業操作規范。
(來源:證券時報 鄧雄鷹)